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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维 陈伟东:社区事务由何而来 靠何而解
2014-11-24 20:23:07 来源:《社区》2008年3上 作者:张大维 陈伟东 【 】 浏览:104次 评论:0
一、社区事务由何而来?
(一)经济转轨:社会问题社区化
单位制解体后,单位人变社会人。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发育滞后,经济建设之初的政府组织也无暇顾及社会管理,社区弥补了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空间,于是社会人变成了社区人。社会问题沉积社区,社区成为社会问题集中的场域。聚集于社区的问题复杂多样,诸如弱势群体救助问题、养老服务问题、公共治安问题、市场污染问题、设施短缺问题、居民参与问题等等,都是社区面临的现实问题,单就每一类而言,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仅弱势群体救助就涉及弱势群体的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子女教育救助、再就业救助、法律救助等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居委会承担的工作有九大类过百项,其内容包括社区环境卫生、社区治安、物业管理、民政帮困、计划生育、民间纠纷调解、宣传教育、迎检考核评比、收款、人口普查等方方面面。总体来讲,城市管理社区化、公共服务社区化和居民自治社区化是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趋势。
(二)政府转型:政府职能社区化
经济转轨之后的社会建设也要求政府转型,社区建设以来,各地政府开始了转变政府职能的尝试,他们为将工作延伸至社区,实现更贴近居民的管理和服务,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聘用了大量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者进驻社区,成立社区工作站,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以武汉市江汉区为源头,政府聘用的专职工作者按设立顺序包括社区计生专干、低保专干、社保专干、安保队员、城市管理协管员、外来人口协管员、门前“三包员”、自行车巡逻员、网格化监督员等九种之多,达3000多人,远远超过了社区居委会成员总数。如果说江汉区的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是合署办公的话,那么部分城市也开始尝试成立专门的社区工作站,与社区居委会分开办公。从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工作站的关系角度上看,政府职能社区化在全国也大致形成了三种模式,一是以深圳市为代表的分设模式,二是以北京市西城区为代表的内设模式,三是以宁波市海曙区为代表的议行分设模式。纵观全国城市政府职能社区化的做法,不论其采用何种模式,归根到底还是摆脱不了居委会的协助或必须依托居委会才能顺利开展工作,社区组织行政化和社区行政化的倾向较重。
(三)必然结果:居委会一统江山
社会问题社区化和政府职能社区化,使社区居委会的角色和功能也相应发生转变,居委会既要完成政府下派的“规定动作”,也要完成自身承诺的“自选动作”,还要回应居民的“求助事务”,居民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居委会一统江山”。以最近一年两个不同类型社区的事务项目做统计分析,社区事务总量分别达到了1852次和1947次,平均每个月达150多次、每天达5次以上,如果除去周末及各个法定假日,那么两个社区的事务每天都接近8次。总的来说,两个社区的事务所占比重都比较大的是行政类及内部事务,分别为808次、965次,占全年事务总量的43.63%和49.56%。居委会承担的事务实际上大大超越了其作为自治组织应该承担的事务,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被异化了,居委会负担总体较重。
二、社区事务靠何而解?
(一)分类管理:社区事务社会化
社区事务繁杂,承担主体也多样。从社区事务的来源可知,社区事务并非全是居委会应该承担的事务。社区事务管理要实现长效,就必须通过社会化途径将不该由居委会承担的事务分解出去,让各种社区事务承担主体各领其职,做到事务分开与主体分开,实现权责对等。在将国家、社区、市场三大社会领域分开的基础上,实现行政、自治和服务事务的分开,通过行政机制、自治机制和市场机制的有效连接实现社区事务分类管理。具体来将,社区事务可以分为行政事务、自治事务和服务事务三大类。其中,自治事务又可以分为社区组织事务和邻里互助事务两小类,服务事务又可以分为救助服务事务、市政服务事务和物业服务事务三小类。与之相对应,行政事务的责任主体是政府部门,自治事务的责任主体是社区组织和民间自治组织,服务事务的责任主体是社会中介组织、公营事业部门和物业服务部门。明确事务主体和责任主体后,通过社区准入(如实施社会事务的社区准入制)、技术监督(如城市网格化管理与服务监督系统)等制度保证社区事务的分类治理。
(二)理顺关系:权利义务制度化
社区事务分类后,还必须明确各承担主体之间的关系。(1)政府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协助,服务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政府指导社区居委会培育民间组织,组织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活动,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2)社区居委会与民间组织是指导与配合的关系。社区居委会的首要职能是指导和支持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争取政府资源为其提供设施和空间;社区民间组织通过自治管理和自治服务,提升志愿和互助服务能力,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社区工作。(3)社区居委会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是支持与配合,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一方面,社会中介组织为社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公益性服务,社区居委会给以积极的支持;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代表居民经常化地监督社会中介组织服务承诺的履行情况,组织居民代表开展对其的年度评议工作,并把评议结果反馈给政府。(4)社区居委会与公营部门是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一方面,公营部门为社区居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另一方面,社区居委会对公营部门服务进行监督并反馈给政府部门。
(三)配套改革:事务管理长效化
第一,建立社区行政代理机构。在街道体制和社区体制综合改革还没有在全国破题的背景下(虽然武汉市江汉区正率先在全国试点,但还没有全面铺开),社区事务分类管理的理想模型还不可能完全实现。在此期间,建立社区行政代理和公共服务机构,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还是值得探索和实践的。(1)借鉴上海市、深圳市、宁波市、宜昌市等地设置社区社会工作办公室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将街道办事处体制改革与社区行政代理机构改革结合起来,积极转变政府职能。(2)吸取湖北省钟祥市将基本的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费随事转”等方式下沉社区的办法,如将基本社会管理职能(户籍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基本社会服务职能(文化体育、环境维护、园林绿化等)、基本社会救助职能(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救助、养老服务)等下沉社区,做到政府部门“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3)参考湖北省宜都市将职能部门条条管理的社区协管员在社区层面上整合,成立社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的做法,做到“相同的职能合并,不同的职能分开”,降低管理服务成本,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第二,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借鉴国外社区建设经验,通过设立代理机构的办法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一是实行政事分离,按照专业分工原则,分离依附在各种事业单位身上重叠的行政职能、经营职能、公益服务职能。二是在此基础上,将从事经营性职能的转变为公司,政府强化监管职能;将从事行政执法的转变为政府部门,政府强化直接供给职能;将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转变为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政府建立规范的付费机制。通过分类改革,政府实现通过监管、直接供给、付费三种方式来改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三,推动社区工作的职业化。借鉴上海、江苏等地经验,在建立社会工作者资格认定、能力培训和科学评价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专职的社区工作者人才队伍。大力发育社会领域和社区领域的社会工作组织,逐步在诸如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矫正、残疾人康复、老年人护理、未成年人社会教育、家庭生活服务等领域推行社会工作职业化,建立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组织网络。与此同时,还应加大社会工作领域里的志愿组织和志愿者的发展和培育,逐步实现在居家养老、邻里关照等方面的“义工”服务。
第四、发育完善居民草根组织。居民自我组织化程度直接影响居民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社区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构建。居民不被组织起来,往往也会成为弱势群体,从而降低参与的积极性和参与效能,社区事务也成为不关己的他人事务,社区事务长效管理将无从谈起。调查显示,有参与愿望但没有付诸参与行动的居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和机制,政府部门和社区组织在提供便利居民自愿表达利益需求的途径和制度上还很不足,例如,在开辟了诸如居民论坛、居民听政会、社区对话、院落自治、门栋自治等参与渠道的社区,居民的参与率就相对较高,社区事务管理就好开展,但在居民利益表达渠道缺乏的社区,居民的参与率就相对较低,社区事务管理就难开展,更谈不上长效。
第五、推动街道社区体制改革。目前,我国社区建设领域里的各种改革和试点都只是在机制和效能上进行改善,并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居组法》规定的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的定位,更没有完全展示社区作为居民生活共同体的功能,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些都没有从体制上促动传统的城市治理结构,政府部门垂直管理而缺乏专业分工,强势的政府“错位、缺位、越位”,往往导致弱势的居委会产生另一种情况的“错位、缺位、越位”。要达到社区事务分类管理的理想模式,实现社区事务长效管理,就必须进行街道体制和社区体制综合改革:一是分解街道职能,重组街道科室,将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等一并纳入机构改革范畴,在完善北京市鲁谷社区做法的基础上,借鉴武汉市江汉区的试点经验,推动运作机制和部分体制的改革;二是在时机和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撤销街道办事处,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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